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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加密经济学的监管框架及其在犯罪领域的影响(第 1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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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mmita1
時間:
2023-12-27 19:26
標題:
加密经济学的监管框架及其在犯罪领域的影响(第 1 部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CVM) 于上周二 (11/10) 发布了第 40 号指导意见,[2],该意见巩固了当局对适用于被视为证券的加密资产的规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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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M 董事会批准的意见明确表示,根据第 6,385/1976 号法律的条款,并非所有加密资产都将被视为证券。该文凭监管证券市场并创建了 CVM。
此外,第 40 号意见旨在明确联邦监管机构的行动限制,“指出监管、检查、监督和约束市场主体的可能方式”。
在本文中,我将分析 CVM 意见 40 的某些方面,然后尝试诊断其对打击巴西加密犯罪的影响,尽管我们仍处于加密经济的黎明阶段,但这种现象涉及各个层面,受害者无数。
2 监管框架的进步:意见 40 的要点
CVM 意见 40 并不是巴西第一个关于加密资产的规范性法案。联邦税务局已批准规范指令,该指令规定并规范了向税务局提供有关使用加密货币进行的操作的信息的义务。
艺术。IN 1,888/2019 第 5 条将加密活性定义为“以自己的记账单位计价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其价格可以用本地或外国主权货币表示,使用密码学和分布式记录技术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可以用作投资形式、转移价值或获得服务的工具,并不构成法定货币”。
GafiAFI更喜欢使用“虚拟资产”这一表述,将其概念化为“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价值的数字表示”。该概念不涵盖 FATF 建议中其他地方已受监管的法定货币、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示形式。[3]
我强调 CVM 意见 40 中的两个相关摘录,第一个是关于将加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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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物质定性为证券;第二个是关于加密活性物质的分类。
关于加密资产作为证券的特征,CVM 回顾称,第 6,385/1976 号法律第 2 条中列出的“虽然加密资产没有明确包含在证券中”,但第 40 号指导意见规定“市场主体必须分析每种加密货币的特征,目的是确定它是否是证券”。对于 CVM,在以下情况下,加密资产将是一种受其控制的证券:
是艺术第 I 至 VIII 项中规定的任何证券的数字表示。第 6,385/1976 号法律第二条和/或第法律规定(即一般应收账款证明);或者
属于艺术第九节中开放的安全概念。第 6,385/1976 号法律第 2 条,只要它是集体投资合同。
然后,40号意见还采用功能性方法,推动将代币分类为三类临时分类,指导CVM对代币的法律处理。他们是:
支付代币(加密货币或支付代币):寻求复制货币的功能,特别是记账单位、交换媒介和价值存储;
实用代币:用于购买或访问某些产品或服务;这是
资产支持的代币:代表一种或多种有形或无形资产。例子包括证券代币、稳定币、不可替代代币(NFT)和其他需要进行“代币化”操作的资产。[4]
请注意,对于 CVM,资产参考代币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证券。否则,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和刑事问题。
还应该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三个类别“不是排他性的或无懈可击的”。因此,“单个加密资产可以分为一个或多个类别,具体取决于它执行的功能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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