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构成对舰队攻击的门槛存在歧义
与军舰相反,作为第二类船舶的商船和商船不被视为其本国的准领土延伸。因此,学者和各国对于袭击这些物体是否可以被视为对国家的袭击存在争议。在今年 1 月的联合国安理会会议上,各国对这一问题发表了不同意见:美国认为“长期以来,各国有权保护商船和商船免受袭击”,而俄罗斯和其他国家则认为不存在这种权利。
争端最终围绕着对《侵略定义》的不同解读。该定义将对“另一个国家的海军和空军舰队”的攻击列为侵略行为。这种措辞表明可以使用军事力量来保护舰队免受攻击,包括商船。然而,。一些人认为,对舰队的提及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整个商船队而不仅仅是单艘船只必须受到攻击才有资格构成“武装攻击”,例如伊朗在石 芬兰电报号码数据库 油平台案中采取的立场。另一些人则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对商船的攻击构成“武装攻击”,无论遭受攻击的商船数量有多少。
在本案中,我们无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一争端,因为美国和英国无论如何都没有声称发生了针对其商船的武装袭击,而只是提到了对商船的袭击本身。然而,需要提及其商船,因为对商船的袭击通常只构成对船旗国的攻击,正如国际法院在石油平台案中所述,该案中法院认为,只有船舶悬挂该国国旗,袭击才构成对该国的攻击(第 64 段)。由于美国和英国没有声称对此类袭击负责,因此它们不能援引个人自卫权(与此一致,参见Talmo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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